欧盟法令,自2010年1月1日起,所有停靠欧盟港口的船舶,其燃油含硫量不得超过0.10%的最高限制。据了解,中国目前有400多艘船舶远航欧洲。那么,这一法令的实施,将对这些中国船公司产生哪些影响?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完全满足欧盟的这一“环境规则”呢?
法令没有给不达标留下任何空间
欧盟“低硫法令”的主要内容为:2010年1月1日起,在欧盟港口停泊(包括锚泊、系浮筒、码头停泊)超过2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.1%(重量比)的燃油;船舶停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,船舶开航前尽量晚切换成高硫燃油;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船舶日志上。
这项“欧盟法令”早在2005年即由欧洲海事局(EMSA)修正颁布。而就“硫排放”问题,欧盟法令对全球航运业来说已不是空穴来风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对距加州岸线24海里内水域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.1%的燃油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;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也已明确要求:从2015年1月1日起,硫排放控制区域船舶所用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0.1%。只不过欧盟法令与上述二者相比明显地“超越”——其对低硫的要求分别整整提前了两年和五年。而2009年10月15日在葡萄牙里斯本召开的研讨会上,有关方面就“法令修改和生效延期”向欧盟观察员询问时,欧盟对此的否定答复“斩钉截铁”。欧盟委员会环境秘书长近日也借《劳氏日报》对往来欧洲的船家坦言:“这一法令没有给例外情况和不达标留下任何空间。”但对LNG船舶,鉴于其特殊性,考虑给予一年的宽限期。
“是否有半年的缓冲期”,一直是船东们极为关注的问题。据悉,目前欧盟已敦促成员国采取灵活政策,即欧盟成员国在7月1日之前对使用低硫燃油情况的监控有一定的灵活性。在此时间之后,欧盟成员国将对不遵守规定的船舶施以罚款,罚款将按“有效、视情节轻重、有劝戒性”的原则实施,并考虑船舶是否可以找到符合要求的燃油等因素。
“灵活政策”的具体内容为:停靠欧盟港口的船只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“改造计划”,即船东与设备厂商的有效合同。但合同需有关权威机构(如船级社)认证,标明详细的改造步骤;作为遵守欧盟法令详细证据的一部分,船东还要提供“风险评估与危险鉴定”文件,就可以视为满足规定。
据悉,欧洲委员会目前已正式通过了这项“灵活政策”。欧盟认识到,如果船舶尚未进行技术改造,那么低硫燃料的使用可能导致操作和船舶安全方面的隐患。